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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蓝天碧水让“散乱污”无处藏身
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扬州之窗 发布时间:2022-03-01

   2月23日下午,经开区根据群众举报与属地上报信息,在所属新星村西十二组某场地,露天堆放着大量废布料,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整洁,同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。经开区随即上报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。
  24日中午,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员会同经开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,大量的废布料、废海绵边角料堆放成山,有的用蛇皮袋装着,有的散落一地,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。
  经查,废布料来自江苏永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,去年9月,在我市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行动中,该企业因环保手续不齐全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,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搬迁整改意见,企业随即停业整改。企业负责人表示,现因仓库租赁到期,便将仓库存货临时堆放到这里,准备打包转运到回收生产企业。
  目前,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责令企业负责人立即进行清理,并将跟踪监管后续处置过程,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查处,属地村24小时对其监管,以防再发生环境污染行为。
  相关部门提醒,广大企业需要加强国家关于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学习,争做守法经营者,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要规范收集、储存、处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二条: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工业固体废物,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,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、流失、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,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。第一百一十二条:擅自倾倒、堆放危险废物的,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,按二十万元计算。第一百二十条: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;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。
  (谢雅惠)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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